浙江一小区挖到34000多枚宋代古币引哄抢,村民此举确实涉嫌违反了《文物保护法》。
一、浙江小区挖出大量古币引哄抢
古代使用的铜板携带不方便,就有人喜欢把钱放在缸里,再埋入地下收藏,经过历史的变迁,这些古币很可能被遗忘在土里了。在浙江一小区就发现了大量宋朝古币,数量多得让人叹为观止。浙江这个小区正在进行自来水改造,在施工过程无意间挖出了大量的古币,很快这个消息被周围的居民得知,很多居民出于好奇到现场进行抢挖。据悉这些古币已经氧化,有些也都碎了,并不值钱,大家去挖大多是凑热闹。
二、村民此举是否涉嫌违法?
该小区挖出大量古币的事情,很快被相关部门知晓,为了保护文物,文体局发布了一条收缴文物的通知,要求居民于8号之前必须上缴,不得私藏。通知下达后许多市民纷纷上缴了挖出的古币,根据警方统计目前已收到群众上缴的古币达到了186公斤,再加上后来挖掘的古币大约已达到282公斤。
该小区的居民哄抢、藏匿古币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的行为,依据《文物保护法》的规定,凡是在我国境内的地下、内水和领海中的文物,均属于国有所有,其他人不得占为所有,否则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聚众哄抢文物涉嫌哄抢罪,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情节较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哄抢珍贵出土文物是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一种,所以私藏、哄抢古币的群众应尽快上缴古币,以免被追究相关责任。
三、综上所述
浙江一小区进行自来水改造挖出数万枚宋代古币引群众哄抢,村民哄抢、藏匿行为确实涉嫌违反了《文物保护法》。
当然算违法了。
有下列行为之一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盗掘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的;
(二)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;
(三)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;
(四)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;
(五)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;
(六)走私文物的;
(七)盗窃、哄抢、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;
(八)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。
扩展资料: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、盗掘、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:
盗掘古墓葬、古文化遗址
(一)按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,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、古遗址,受国家保护;辛亥革命以后,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、遗址和纪念地,也视同古墓葬、古遗址,受国家保护。
(二)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私自挖掘古墓葬、古文化遗址的,以盗窃罪论处。处理这类案件,不以被盗掘的古墓葬、古遗址是否已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限,但对于盗掘已被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、古遗址(包括国家级、省级和县级)的,应从重处罚。
(三)对盗掘中窃取文物和破坏文物的,均应以盗窃罪论处,根据被盗、被毁文物所应评定的级别等情节予以处罚。
(四)盗掘古墓葬、古遗址,以盗窃罪论处的案件,在量刑幅度上,可以参照盗窃馆藏文物的量刑标准,予以处罚。
(五)盗掘古墓葬、古遗址,虽未窃取到文物,但情节严重的,也应以盗窃罪处罚;如在盗掘古墓葬、古遗址时,破坏了经鉴定属于不能移动的珍贵文物,应依法从重处罚。
(六)对于群众性的盗掘古墓葬、古遗址案件,要实行惩办少数,教育多数的原则,区别对待。惩处的重点应当是盗掘集团或者聚众盗掘的首要分子,共同犯罪的主犯,教唆犯,惯犯,累犯,与投机倒把、走私、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罪犯有勾结的主要犯罪分子。
(七)任何单位或个人,对施工、生产中出土的文物进行哄抢或者私分、私留的,对参与人员分别以抢夺罪或盗窃罪论处;情节显著轻微的,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。但文物必须追缴,送文物主管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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